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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钉子户”
李婧 2008-3-31 17:21:43

重庆“钉子户”事件已经尘埃落定,但这一事件引发的对现行拆迁机制、土地与安置问题的讨论却此起彼伏。在《物权法》出台的背景下,这一讨论尤其意义重大。

被倒置的拆迁程序

新地产:重庆“钉子户事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拆迁矛盾,也不单单是户主杨武和开发商南龙公司之间的问题,里面涉及到很多法律和政治的因素。究竟是哪些原因造成了这场纠纷?

甲君:“钉子户事件”要追溯到1992年底。那时候重庆南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九龙坡政府签订了协议,拿到鹤兴路17号这个地块。这是当时政府的一个旧城改造项目,但项目承接下来后,整个旧城改造一直没有进行,一直拖到了2004年9月5号才动工。因为国土资源部在2003年要求各地推出土地储备制度,规定闲置两年的土地要收回,为了避免2005年土地被收回,南龙公司只好赶在2004年开工。

由于这是一个旧的项目,和现在的招拍挂情况不一样,上面还有281家老住户,都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开发商挨家挨户去谈,把户主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来,拿到九龙坡房地局注销,以换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这种程序是和中央规定的开发程序倒置的。开发商应该先有土地所有权证才能开发土地,但是重庆市的地方条例和中央政府不一样,它规定只需要有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就可以开工建设。这个政府的历史问题,造成了“钉子户事件”中双方长期僵持的矛盾。

乙君:拆迁法1992年就有了,当时没有规定必须要有土地证才能拿到拆迁证。2001年国务院颁发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拆迁要有拆迁许可证,而申领拆迁许可证需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而重庆市的政策保留了2001年以前的做法,是拆迁的不合理。既然一女两嫁了,那到底是哪个女婿的责任?这个很难算账。

模糊定义的公共利益

新地产:开发商连土地使用权证都没有收回就可以决定拆迁,那么政府拆迁的理由是什么?政府是凭借什么来作出拆迁的决策的?

丙君:在中国,绝大多数拆迁的理由都是“旧城改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政府在立项的时候可能是商业项目,但是它不公开说明,只说是“危改项目”;有时候即使表明是商业项目,也宣称是为了公共利益,理由是旧城破败,影响人民生活质量。但是,北京有很多人就想申请规划工程许可证自己修房子,但规划局不允许,自己的房子不能自己修。

甲君:公共利益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抽象概念。一般来说,所谓的公共利益必须要走“公共决策”的程序,就是说由公众讨论来达成公共决策。但我们的国家并没有这样一个环境。在钉子户问题上,重庆政府说拆迁是为了旧城改造,属于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不准确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里有明确规定:国家由于某些需要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件是:第一款,公共利益;第二款,旧城改造。法律是有逻辑的,既然第二款专门提出了旧城改造这个词,那就是把旧城改造排除在了公共利益之外。

缺乏有效的博弈规则

新地产:也就是说现实的国情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是由政府说了算。应该怎样看待这个现实?

丙君:一个正常的市场行为,政府不应该有利益介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副教授周泽认为,在政府、开发商和钉子户三者之间,政府应该是裁判,不能和球队的两方有瓜葛。但实际上政府是收取了开发商的土地出让金,然后把拆迁的任务甩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如果不把它拆完,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就无从产生,因此政府和开发商产生了一定的利益关系。

甲君:中国就是缺乏独立的第三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决冲突。所以最后就变成:谁闹了谁就获利。杨武夫妇最后获得了一栋在沙坪坝同等规模的安置楼房,另外还有90万的补偿费用。应该让老百姓和开发商来博弈,政府的介入会扭曲市场规律。

乙君:中国的土地是国有的,开发商争取一块地的时候,依据的是公共利益,实际就是政府对城市和土地的整体规划。在钉子户事件里,发展商耗一天的成本就是6万,耗的是企业的钱也是社会的钱,所以也该拆了。我们面临的主要是博弈规则的问题,在香港,如果90%的人都同意拆,那么剩下的那些人,就按照市场评估的价值给与补偿。有了这个程序,就很明确很简单。内地就是游戏规则没有设立好,所以做的越来越复杂。

物权法是否值得期待

新地产:重庆“钉子户事件”出现在《物权法》出台前后,这一背景有什么特殊意义?

甲君:刚才探讨的“公共利益”问题,在《物权法》出台之后就备受争议。其中第49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在公共利益的名头下,即使土地使用权不到期,或者房龄很轻,政府也可以征用。

但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物权法》并没有界定清楚,实际上还是政府说了算。在目前的现实中,为了建一个商业城、新建一幢写字楼,打着公共利益的招牌进行的商业开发,到处可见。如果公共利益的界定没有标准,实际就意味着百姓家的房屋产权没有丝毫保障。

乙君:《物权法》第28条还规定,那些经过政府登记的物权,只要是政府有需要,物权就可以被取消。

甲君:除了“公共利益”,《物权法》还有一些令人失望的地方。过去《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是要给与补偿的,现在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收回后不再给与土地补偿,而仅仅只是退回土地出让金。所有人都知道地价是在涨的,你出卖了70年的使用权,只用了30年就要收回,又把30年前的土地出让金还给户主,就获得了大量的差价。

丙君:关于拆迁有很多以前存在争议的地方,在《物权法》里都取消了。以前是没有法律,还可以争议一下,现在是有了法律又不规定,情况就比以前更糟糕了。只有寄希望于以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条例出台,或许还会有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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