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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难产”
《地产》 本刊记者 刘狄 2010-3-1 10:55:36

2154年,一个叫RDA的开发商,来到一个叫潘多拉的地方搞开发,这个星球上有一种别的地方都没有的矿物元素“unobtanium”,能够吸引人类不远万里来到这里拓荒的原因是“unobtanium”将彻底改变人类的能源产业。

RDA表示原居民只要搬家就可以获得诱人的补偿。可原居民——类人生物“Na"vi族”不满人类拓荒者的到来,也不喜欢人类的机器在这个星球的土地上因为到处挖矿而留下的斑斑伤痕,拒绝了拆迁方案。RDA很生气,这家开发商其实是有政府背景的,手下还养了一些性格暴烈的打手。于是,战争开始了。

这部被喻为“钉子户伟大教材”的影片,就是正在热映的美国大片《阿凡达》。

与此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正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

岁末年初,国内矛盾表现最尖锐、引起媒体关注最多的突发事件,莫过于几次强行拆迁。拆迁方所持利器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于能让地方政府或拆迁方顺利行使拆迁意图和强力,这一政府规章多年来很强势。

2009年12月7日,北大法学院的5位教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建议修改拆迁条例,指出国务院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宪法》、《物权法》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产保护的关系扭曲。

实际上,政府高层也已经看到了相关利益集团的嚣张气焰,有意对拆迁中的相关利益进行调整,以平息沸腾的民怨。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向《地产》确认,一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公众与学界诟病多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同时废除。

“公共利益界定”成难题

据一位参加国务院法制办拆迁条例修改的专家论证会的法学专家透露,会议主要研讨六个方面的问题:公共利益界定、征收决定的程序、补偿标准、拆迁条件和程序、争端解决机制、非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补偿和拆迁问题。

在这其中,“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争论的焦点。根据2004年修正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何为“公共利益”,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2007年审议通过的《物权法》又把这个“尾巴”留了下来。于是,征地以及拆迁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争议和纠纷层出不穷。

对此,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在接受《地产》采访时表示:“我们国家的土地制度和别的国家不一样。中国既然是公有制,那么就都是公共利益。”他认为,所有的征地行为都是政府行为,所以就都属于公益行为,“要争论的不是公益与非公益的问题,而是拆迁是否合理,以及拆迁标准是否统一的问题。”

任志强批评说,当以所谓的公共利益为名进行拆迁时,就严格执行或降低补偿的标准,似乎拆迁户不满拆迁补偿就变成了“暴力抗法”,罪莫大焉。

但任志强的观点,地方政府是接受不了的。因为目前80%的是商业拆迁,只有20%是公益拆迁。这就意味着,如果严格限定公共利益,很多项目就拆不了。

现行的拆迁条例并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是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地方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裁决者,并在无形中充当了强拆的支持者,理论上为官商“合谋”提供了现实的便利,并逐渐发展成为拆迁矛盾的根源。

难有实质性突破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在接受《地产》采访时表示,新的拆迁条例会更加尊重私人的财产权,和宪法、物权法更加靠近,政府的拆迁当中的作用和责任也会更加清晰。但李曙光并不乐观:“但是对于现有的拆迁纠纷,新的拆迁法出台后,仍然是很难解决的。因为涉及到结构性的、体制性的、深层次的体制改革。所以对拆迁条例也不要期望过高。只能是在局部得到改善。”

李所说的体制改革,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的收入模式的改革困境。有研究者认为,修订《拆迁条例》不过是舍本逐末,地方土地财政的暴利才是违规征地、暴力拆迁背后的深层动力。

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地方政府税收比例锐减,于是将增加财政收入的希望转向土地开发。研究者朱东恺、施国庆利用统计数据计算: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土地收益分配中,政府大约获得60%-70%,农民只获得5%-10%.而另一位研究者陈铭更具体地计算浙江省某区域土地征收资料,所得增值收益的分配结果是:政府为56.97%,开发商为37.79%,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为5.24%.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也认为,根本问题在于地方政府的利益导向问题,“土地财政和拆迁是很能给地方财政带来收入和GDP的东西。”他认为,政府若不改变执政理念,真正为民生,而是仅仅为了收入和GDP,“那就会很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