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的遗留问题和当今的利益多元化,使我国的住房问题显得十分复杂。自从我国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房价就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热点,有关房价及房地产业的争议也日益激烈。我认为这类争议是社会走向民主和开放的表现,应当鼓励和支持;但遗憾的是,在网上发表的言论中有些歪曲事实,有些过于偏激,甚至将争论“泛政治化”,还有个别专家学者发表一些无实事求是之意、有哗众取宠之嫌的言论,再加上个别媒体的无端炒作,推波助澜,致使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受到种种非理性的干扰。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应当对我国的住房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分析,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八条基本认识,以达到正本清源、去伪存真的目的。
第一,住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有四个特性:一是必需性。由于住房是保障人类生存的必需品,随着人口的增加和人们收入的提高,对住房的需求会长期存在并增长,如果不考虑居住以外的需求,可以认为住房的需求价格弹性系数具有较大的刚性,因此房价的变化对需求的影响比较小。
二是耐用性。目前正规住房的寿命一般能达到五十年左右,年均自然更新率是2%.所以消费者更新住房的动机主要不是因为住房已经超过了使用寿命,而是由于收入、家庭人口、工作性质、环境、审美观的变化。这样就会创造出新的住房需求,同时也会促进二手房市场的发展。
三是高值性。住房是高价值的商品,通常会达到家庭年收入的4倍以上,在发达国家无论是贷款购房或者是租房,加上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居住支出要占到家庭收入的20%到35%.因此国家应当特别关注那些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加强住房保障。
四是不动性。由于房屋是不可移动的,人们往往会因工作地点的变化而不得不变更住房。而且房产的价值要取决于其所在地点及周围的环境,例如学校、商店的质量、环境的污染情况、治安情况等。一般说来,大城市的房价要比中小城市高、城市中心区的房价要比周边高,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当区别对待,不宜规定全国统一的标准。
第二,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国内外经验都已证明,住宅建设是一个消费潜力巨大、产业关联度高而无技术障碍的产业,它可以带动建筑、建材、轻工、电子等几十个行业的发展,可以吸纳相当多的就业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十分明显。
据测算,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每投入100元的住房建设资金,可创造相关产业170—220元的需求;住宅建设若增长10个百分点,可望带动国民生产总值增长1个百分点;每建设一万平方米住宅,可以增加100人就业,而住宅行业每吸纳100人就业,就可带动相关行业200人就业。住房产业的发展不仅可以拉动钢材、水泥等生产资料的需求,也可以拉动家电、家具等生活资料的需求,还可以拉动搬家、物业等服务业的需求。因此许多国家都将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十分重视房地产业的发展。
第三,房产具有居住和投资双重功能。房产的居住功能主要是为其居住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美观、便利的居住场所,其价格主要取决于购买者对价格合理性的判断。而房产的投资功能主要是为其所有者取得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价格主要取决于购买者对其增值的预期。对通过各种投资工具商品房的投资是人们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值、增加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
第四,买房和租房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的两条途径。我国现在城镇住房自有率达到了72%左右,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是客观上仍存在着租房的需求和供给。此外,保持一定的出租住房,有利于住房的周转,从而能促进住房市场的发展。
维持租购平衡的关键是合理地确定住房租金,也就是说要在实际房租与自有住房的虚拟房租之间保持大体平衡。所谓虚拟房租就是包括购房首付款的存款利息、抵押贷款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物业管理费用等。虚拟租金是判断租购是否平衡的重要信号,也是市场调节的重要手段。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出租市场的宏观管理,主要是利用税收、补贴等手段来调节租购平衡,并保障住户及房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要区分保障性住房(简称保障房)和商品房这两类不同性质的住房。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在住房问题上一方面要按照社会主义的理念来为低收入的住房困难群体提供适度的住房保障,另一方面则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满足多数人的合理住房需求。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建设保障房,努力做到对低收入的住房困难群体应保尽保,同时也要在制度上防止一些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人们“钻空子”、“搭便车”,获取作为公共产品的保障房。商品房是商品而不是公共产品,其价格是由许多市场因素确定的,因此会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房市和股市一样有升有降,处在不断的波动之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品房的价格,防止房价大升大降,但决不应当、也不可能由政府来规定价格,而应由消费者自行决定其买房的时机、地点、面积、装修水平、融资方式。
第六、解决住房问题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之间的密切配合。纵观世界各国住房政策的演变,最后都归结为“市场调节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模式。我国也应当施行这种模式。一方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利用市场的力量来使各种住宅商品适应各种不同的需求,以实现供需之间的动态平衡;另一方面,政府要建立住房市场体系,按照产品进入市场的顺序、住宅类型、地域范围、交易形式、购买目的等方面对市场分类。
同时,要担负起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责任。市场和政府这两只手应当是互相配合的,政府应该更多地考虑保障社会公平,而市场应更多地按照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去运作。有个别人提出住房是公共产品,要求政府对住房实行“全民保障”,这实际是要退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分房”,不仅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大方向,国家财力也难以承担。
第七、保障房只能覆盖低收入的无房户及住房困难户。根据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均GDP和财政收入还处于较低水平的实际状况,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只能覆盖占城镇人口30%左右的低收入群体中的无房户(包括在城镇中务工两年以上的农民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在当地人均水平的40%以下),估计大约在2000万户左右。保障水平不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标准应当相同。如能精心规划、逐步实施,完全有可能在3-5年内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第八、在商品房市场中应着重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由于大多数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必须通过商品房市场来给予满足,应当在认真分析我国城镇居民住房有效需求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并不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商品房市场体系,增加有效供应,完善中介系统,提供金融支持。政府应对商品房市场进行适度而有效的宏观调控,着重关注中等收入的无房户,对于改善住房、购买第二套房及投资性购房等需求,则应着重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政府不宜过多地进行干涉。政府不必对商品房的建设给予特殊优惠政策,而应由开发商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深入了解我国的国情,冷静思考,高瞻远瞩,确立改革的目标模式,并能注意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平衡,把握好各项政策出台的时机和力度,实事求是,埋头苦干,就一定能不断推进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进程。